金庸告江南“同人小说”侵权案结案:获赔188万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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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足乌丞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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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8-8-20 13:21:09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    8月16日上午10时,广州市天河区法院对作家查良镛(笔名“金庸”)起诉著名网络作家杨治(笔名“江南”)《此间的少年》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案进行一审宣判:杨治不构成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,金庸获判赔共188万元。
据悉,今天金庸、江南均没有亲自到庭。各方诉讼代理人均未当庭明确是否上诉。
而该案的判决结果将对我国同人作品创作走向具有引导意义。
一审判决:
没侵犯著作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
天河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的诉辩意见及查明事实,归纳案件四个争议焦点,其中核心关注点是:《此间的少年》是否侵害查良镛的著作权;杨治、北京联合、北京精典、广州购书中心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判决如下:
1、杨治(江南)、北京联合、北京精典应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,停止出版发行小说《此间的少年》并销毁库存书籍;
2、杨治(江南)、北京联合、北京精典应在《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》中缝以外的版面刊登声明,同时在新浪新闻首页显著位置连续72小时刊登声明,向查良镛公开赔礼道歉,并消除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造成的不良影响;
3、杨治(江南)应赔偿查良镛经济损失人民币168万元,北京联合、北京精典就其中3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;
4、杨治(江南)应赔偿查良镛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人民币20万元
5、北京联合、北京精典就其中3万元承担连带责任;
6、驳回查良镛的其他诉讼请求。

相关资料:
2015年,金庸正式起诉网络作家江南,因他发现在中国大陆地区出版发行的小说《此间的少年》中,所描写人物的名称均来源于他的作品《射雕英雄传》《天龙八部》《笑傲江湖》《神雕侠侣》等,且人物间的相互关系、人物的性格特征及故事情节与其上述作品实质性相似。
据悉,《此间的少年》是杨治署名“江南”发表的,由北京联合出版有限责任公司(以下简称“北京联合”)出版统筹、北京精典博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北京精典”)出版发行,“原告从广州购书中心有限公司处购得《此间的少年》,小说中对于出版发行的数量自称:‘迄今历5个版本,110万册’。”
金庸认为,杨治未经许可,大量使用其作品的独创性元素创作《此间的少年》并出版发行,照搬其作品中的经典人物,严重侵害了其著作权。
同时,其作品拥有很高的知名度,杨治通过盗用原告作品中的人物名称、人物关系、人物形象、故事情节等元素吸引读者、谋取竞争优势,获利巨大,严重妨碍了原告对原创作品的利用,构成不正当竞争。
北京联合、北京精典未尽审查职责,应与杨治承担连带责任。广州购书中心销售侵权图书,也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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